(公民来信)一纸伪造的委托书,就能让合法的房产证在主人不知情下被注销?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桃源村村民徐春佳遭遇了一起离奇的房产纠纷,她的不动产权证书被父亲用疑似伪造的委托书注销,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更让她的维权之路陷入困境。
今年初,徐春佳向陵水县有关部门反映,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琼2022陵水县不动产权第0008237号)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伪造委托书注销。然而,在向多个部门投诉后,她收到的是一纸又一纸的程序性回复,问题却始终未能解决。
01 房产消失:一纸委托书注销合法产权
徐春佳取得椰林镇政府使用宅基地的批准文件后,于2022年4月7日正式办理了琼2022陵水县不动产权第0008237号《不动产权证书》。
这本是值得庆幸的事,然而,证书到手不到一年,意外就发生了。
2023年5月,徐春佳父亲徐亚福向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房地一体确权注销证明》、《办理注销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顺利办理了注销登记。(徐春佳生母过世后不久,徐亚福已再娶妻有一对子女。并盖有一处房产。他目的就是想侵占前妻留给徐春佳的房产)
徐春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我从来没有签署过任何委托书,更没有同意注销我的房产证。父亲徐亚福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伪造了我的签名,办理了注销手续。”
从法律角度看,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需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委托书。而此案中,如此关键的程序环节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成了疑问。
02 部门回应:形式审查与实质真实性的拉扯
面对徐春佳的投诉,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8月给出了行政程序告知书(陵自然资信答字[2025]64号)。
该局认为,他们的注销登记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因为桃源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桃源村委会、椰林镇政府均在《房地一体确权注销证明》上盖章确认予以同意注销。
该局在回应中强调,他们“办理注销登记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同时也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而“材料的实质真实性由申请人承担”。
换句话说,登记机构只负责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不负责鉴定笔迹真伪等实质内容。


当徐春佳寄希望于公安机关查明伪造事实时,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回复(陵公信回复字(2025)58号)却让她失望了。
公安机关表示,“经核查,根据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徐亚福存在故意冒充他人签名伪造委托书的事实”。
警方建议她去县纪委监委反映村干部滥用职权问题,或去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恢复不动产权证书问题。
03 维权困境:各部门之间的“踢皮球”游戏
徐春佳的维权之路,成了一场在各部门间被不断推诿的“乒乓球游戏”。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她找公安机关证明委托书是伪造的;公安机关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伪造事实;让她去找纪委监委或法院;纪委监委介入能否有结果尚不得而知。
这种部门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并非孤例。2025年9月,陵水县委书记吴海峰在重点信访件办理化解工作调度会上强调,重点信访件办理化解工作是“必须坚决完成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他指出,全县各级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办理标准,坚决摒弃敷衍心态”。
然而,基层治理中的“踢皮球”现象,在陵水却有前车之鉴。
2022年12月,陵水县曾通报查处2起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就涉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该局三级主任科员陈昆图因“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4 法律困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看,此案凸显了不动产登记程序中形式审查与实质真实的矛盾。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当登记机构坚持仅负形式审查义务,而公安机关又无法证实伪造事实时,公民维权就陷入了两难境地。
法律专家指出,对于此类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结合争议实质和双方是否持有不动产权证等情况,选择针对不动产权证提出复议或诉讼。
也可以申请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或通过权属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争议。
然而,这些法律途径对于普通村民来说,不仅复杂且成本高昂。
徐春佳在举报信中控诉,她要求“追究蔡、汪二人违纪责任并责令立即补办权属证明”、“撤销陵水县资规局错误注销决定”、“恢复No.D46002410911权证效力”等诉求,至今未能实现。
05 巡察隐患:资规局前科与整改谜团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年来已多次被巡察出问题。
2025年7月,县委第一巡察组向该局党组反馈巡察情况时,就明确指出该局存在“为民服务宗旨弱化”、“依法行政意识有待提升”等问题。
更早的2021年12月,十四届县委第十四轮巡察暨“回头看”第四巡察组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反馈巡察情况时,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恩泽曾表态称,对于巡察组反馈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全盘接受、照单全收”。
然而,从徐春佳案例来看,该局的整改效果似乎并不理想。
县委书记吴海峰在今年的信访工作调度会上特别强调,要“全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彻底摸清问题底数,厘清问题核心”,并“通过检索同类典型案例,借鉴成熟的解决思路与经验”。
这些要求,与徐春佳案件的困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徐春佳的案例暴露了基层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当职能部门各守一段、相互推诿时,老百姓的权益保障就成了空中楼阁。
陵水县委巡察办副主任赵怀晓曾在对县资规局的巡察反馈中提出要求:“要把巡察整改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治责任,以坚决的态度、严格的标准、果断的措施抓实抓细整改,确保巡察反馈意见真正落地见效。”
然而,整改的真正落地,需要的不仅是文件上的传达,更是每一个具体案例中的责任担当。
陵水县各个部门的不作为,与海南自贸港法治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程序空转”不仅仅是效率问题,更是懒政惰政造成的影响极坏,人浮于事、程序空转,是信访矛盾化解的最大顽疾!
